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民航运输业发展,决定进一步完善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民航国内航线货物运输价格,进一步放开相邻省份之间与地面主要交通运输方式形成竞争的部分短途航线旅客运输票价(具体航线见附件1),由现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航空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等自主确定具体价格水平。旅客运输票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国内航线目录,由民航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运输市场竞争状况每年调整、公布。
二、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票价,由政府审批航线基准票价改为由航空公司按照本通知附件2《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基准票价定价规则》规定自行制定、调整基准票价。航空公司继续可以基准票价为基础,在上浮不超过25%、下浮不限的浮动范围内自主确定票价水平。
三、航空公司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明码标价规定,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广大货主、旅客提供质价相符的航空运输服务。在上述范围内制定或调整国内航线货物运价、旅客运输票价时,应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抄报民航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级民航行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加强对国内航空运输价格的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价格行为,维护航空运输市场价格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通知自2014年12月15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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