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外贸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申报时须填写《申报书》,并填写《申报书》中有关检验、鉴定等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同时提交对外签订的买卖合同、成交小样等必要材料。 二、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后,应及时派人到货运站现场查验、鉴定。取样时,应按规定的方法和比例,从货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代表整批货物品质的样品(样本)进行检验。 三、检验:商检机构受理申请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仔细审查合同(信用证)中关于质量、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然后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四、签发证明书:进口商品检验合格后,分别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明书》,用于对外结算或索赔。收货人和用货人自行验收的进口货物,如发现问题,可用于对外索赔。收货人和用货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内向商检机构销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