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空姐在北京往返印度的航班上工作,在2013年11月28日,她在印度购买了两件两件紫檀制品(紫檀烛台和大象)带上了飞机,但是在过印度海关的时候被印度海关查获,某航空公司以王某违反航空公司的《客舱服务部乘务员管理手册》中乘务员严禁违法违规“捎、买、带”的规定,空姐王某因捎、买、带东西并且还被印度海关处罚,导致航班延误,并且还会造成严重恶劣的影响,因此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合同。
空姐王某不服,提起仲裁,仲裁判定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航空公司不服仲裁并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认为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判决航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空姐王某不服判决,起诉至三中院,昨天三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并未当庭宣判。
空姐王某认为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在这次的时间中,航班延误是因为飞行计划书被地面人员拿走了,飞机没有飞行计划书才不能起飞,而且她购买这两件物品时并不知晓此物品为紫檀制品。她也不知晓印度海关相关规定,而且印度的法律规定严禁外国公民携带大量紫檀及原木,而她只带了两件紫檀制品(紫檀烛台和大象),并没有超出禁止携带范围。因此印度海关的处罚是错误的,航空公司以印度海关的错误处罚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也是错误的。
目前此案还没当庭宣判,空姐王某也不同意中间的调解,坚持要上诉。
|